【建筑施工法律服务】

(一)对项目合法性以及业主或发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审查发改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的审查立项情况,确定项目的合法性。

2、审查立项所需的其他各政府部门及环节的批准情况,如建设/规划部门规划审批,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审批,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物价部门的产品或服务定价以及涉及到外汇及外商投资的外汇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审批。

3、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项目,应会审查同其他区域的项目主管部门一并上报上级政府审批文件办理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的规模以及投资方式的审批超过地方政府审批权限的,应上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立项文件办理情况。

4、投资商和业主是否有资格作为项目发起人,以及项目发起人是否有签订或者向外发包工程的授权或者许可。

(二)配合工程管理部门对招标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1、发包人在招投标过程前应当取得建设部门的授权许可并接受其监督,特别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则必须公开招标,如果邀请招标应当获得审批方可,再者还需要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

2、发包人在具体招标方式合规性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二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投资、建设及运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协助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参与招投标资格预审,预审文件应当履行备案和公告程序,同时配合工程部门对预审文件进行澄清;

4、配合工程部门对招投标文件和投资建议书进行法律审查并完成对工程招投标投标、开标、评标、询标、中标各个环节的合法性监督。

5、如果出现中标无效,可责令改正的招投标行为,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时,应当配合企业及时合法处理。

(三)完成施工合同的签订及谈判

1、应当监督发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并防止出现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者在订立补充协议时防止因“黑白合同”侵害承包人的利益;

2、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不同特定和法律要求指导或参与合同的前期协商过程;

3、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当负责审查合同的形式合法,不得转包,不得全部肢解分包,除劳务分包外不得未经发包人许可分包,不得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企业,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交由他人完成,如果确实需要分包的,应当履行合法手续规避法律风险;

4、建议施工企业选择适当的承包方式,如果需要施工企业垫资,为了规避风险,可以采取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并协助企业完成合同的起草和签订;

5、协助施工企业联合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联合总承包或者联合其他施工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承包施工;

6、审查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建议企业采取措施规避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业务,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业务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7、全面审查施工合同,审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各方代表具体人选及权限、合同价款、工期、质量、工程签证、工程变更、设计修改、施工总承包人职责、竣工结算、工程移交、投保险种、履约担保、工程索赔、工程转包、合同终止和解除、合同违约、工程质量保修等主要合同风险点;

8、配合施工企业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设备安装等其他合同的审查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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