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普安普惠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了财产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曾**、任*、曾**、唐**名下价值3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7日。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普安普惠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